吉林省珲春市法院:司法温情调解护苗 呼吁各方共护成长
近日,吉林省延边州珲春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未成年人在经营场所游乐区域受伤的侵权责任纠纷。承办法官精准界定责任、耐心释法明理,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经营者一次性赔付1.5万元,实现案结事了。
此次案件源于原告金某,于2025年12月在母亲陪同下,到被告乐某公司经营的海洋球游乐区游玩时不慎摔伤,经诊断为左胫骨骨折。金某法定代理人以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乐某公司辩称已设置安全提示、落实管理措施,金某受伤系监护人在场却疏于看护所致。
本案是典型的未成年人在经营场所内受伤引发的纠纷,双方对损害发生的基本事实无争议,争议焦点集中于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界限与监护人责任的认定,核心矛盾在于责任划分与赔偿范围。法官审理认为,被告虽已进行安全提示,但未尽到充分管理和安全保障义务。原告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疏于看护,双方均有过错。
经法官释法明理,引导双方理性评估诉讼风险、换位思考化解矛盾,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乐某公司一次性支付金某护理费、营养费共计1.5万元,本次纠纷一次性了结。
法官提醒,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自我保护与风险防范能力较弱,监护人应当切实履行法定监护职责,在公共场所、经营场所等环境中对未成年人进行全程、有效看护,及时预见并主动规避人身伤害风险,避免因疏忽看管、放任脱离监护视线导致损害发生,从源头减少涉未成年人意外伤害纠纷。经营场所要强化设施安全管理与风险提示,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法院将持续以柔性调解化解涉未成年人纠纷,在理清责任的基础上促成互谅互让,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助力社会和谐稳定。
责任编辑:陈志良 编辑:吴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