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首部专门规定行政执法监督的法规已实施 湖北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召开涉企行政执法工作专题会。

湖北省水利厅联合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开展全省河道采砂管理联合执法。

湖北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利用“湖北省治超联网管理信息系统”开展“无感式”检查。

襄阳市保康县市场监管局和消防救援大队的联合执法队伍向企业现场负责人出示“保企码”。
湖北日报全媒记者 王孝武
通讯员 刘东岩 邓宏历 池俊辰 高英
2月1日起,我国首部国家层面行政执法监督的专门立法《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
“作为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近年来,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通过不断健全体制、顺畅机制、明确职责,逐步实现了监督机制、监督标准、监督文书统一,行政执法监督机构队伍建设取得明显进展,行政执法监督设备装备保障得到有力加强。《条例》的施行为我们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提供了强大的制度保障,我们要以此为契机,推动我省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再上新台阶。”近日,湖北省司法厅党委书记、厅长杨军接受采访时表示,《条例》的实施标志着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执法监督进入全面法治化的新发展阶段,对于实现对行政执法的全方位、全流程、常态化、长效化监督具有重要意义。
为筑牢监督基础,省司法厅将加强配套制度建设,更新文书范本,进一步指导各行政执法部门健全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执法尺度,规范执法流程,加强行业领域内部监督,持续提升行政执法工作质效。通过常态化开展日常监督、靶向化开展重点监督、精准化开展专项监督等方式,发现执法问题,提出意见建议,评议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质量和效果。畅通涉企行政执法诉求沟通和反馈渠道,将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典型性、代表性突出问题纳入重点监督范围,实现“监督一案、规范一片”。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特定领域、特定问题,适时开展专项监督。
对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将根据具体情形制发行政执法监督督办函、意见书、决定书等,督促指导各行政执法部门自行纠正不当或者违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与监察监督、政府督察、行政复议协同衔接,对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依法依规按程序移送。
“我们将选配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法治素养好的干部充实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努力使人员配备与当前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任务相适应。”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官书云表示,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将加强专业化教育培训,提升监督人员政治能力和业务能力,建立健全激励和保护机制,着力破除“不愿监督、不敢监督、不会监督”等问题,提升行政执法监督信息化和数字化水平,实现精准高效实时监督。
省自然资源厅
强化全流程监督
“行政执法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国家层面进行专门立法是我国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设的里程碑。”省自然资源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例》的实施标志着我国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迈入法治化的新阶段。
近年来,省自然资源厅深入贯彻法治政府建设要求,大力加强执法监督工作,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持续提升依法行政水平。一是通过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和重大行政决策机制、更新裁量权基准制度、编发《依法行政工作手册》等措施,实现“靠前监督”抓预防;二是通过制发复议应诉工作法律风险提示函、建立信访事项分办处理规则和修订信息公开工作规范等措施,实现“精准监督”促规范;三是通过开展土地征收专项治理行动和规范涉企执法专项整治等措施,实现“专项监督”提质增效。
下一步,省自然资源厅将认真贯彻《条例》要求,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做好自然资源领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一是全方位学习贯彻。将《条例》作为法治教育必修课,邀请专家专题授课,多渠道发布解读释义,提高公众知晓度。二是全流程监督执法。运用“三项制度”、案卷评查等方式强化日常监督,对执法突出问题实施重点监督,对特定领域开展专项监督。三是全覆盖健全体系。强化监督队伍建设和能力培养,推进信息化平台建设,加强内外监督协同衔接,形成监督合力。
省水利厅
建立完善
“全员执法”责任机制
省水利厅相关负责人介绍,省水利厅在全省加快推动建立覆盖机关各内设机构、各岗位的“全员执法”工作模式。厅机关新增34人通过执法资格考试,有效充实执法力量。省本级2025年共办理行政处罚案件8起,专项督办地方查处重点领域水事违法案件10余起,执法体制改革成效初显。
该厅还全面梳理涉企执法问题线索49件,推动问题整改清零。“武汉市某公司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擅自开工建设案”入选长江流域十大水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督促整治水土流失行政公益诉讼案入选水利部、最高检十大典型案例。
下一步,省水利厅将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全力推动构建三大长效机制。一是建立完善全员执法责任机制。细化机关内部相关职责分工、执法流程,实现责任纵向到底、横向到边,推动从“少数人执法”向“全员履职监管”转变,做到敢办案、能办案、善办案。二是建立完善执法监督考评机制。强化执法权力运行监督,完善常态化案卷评查、重大案件督办、执法数据监测等监督方式,以动态评估督导执法质效,用严格问责倒逼执法规范。三是建立完善立体化执法协作机制。打破区域与部门壁垒,推进联合巡查、联合执法,精准打击交叉领域、衔接地带的水事违法行为。
省交通运输厅
让执法有力度
更有温度
省交通运输厅相关负责人介绍,2025年该厅先后开展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和深化涉企执法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累计开展6轮帮扶指导,组建“执法骨干+专业律师”暗访组深入各市州深挖问题线索,制定规范涉企行政执法制度文件126件,查实问题整改率100%。
该厅还实行企业信用修复“三书同达”机制16729次,依法实施“首违不罚、轻微免罚”1358起,完成单次近600吨共28批次的“巨无霸”大件运输护航保障任务,实现省市县三级全流程线上办案,不停车超限检测点加快建设,让执法既有力度更有温度。
在《条例》实施之际,省交通运输厅将深入组织学习贯彻,聚焦内部监督核心职责,持续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一是强化制度规范引领,对照《条例》完善配套制度,建立推动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两规范一禁令”评议督促机制,构建全流程监督体系。二是强化专项工作落实,以涉企行政执法专项治理为抓手,持续纠治“四乱”等突出问题,切实履行内部行政执法监督职能。三是强化内外联合监督,对内完善案卷评查、全流程线上办案、第三方执法评议等监督形式,对外健全信息公开机制,深化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构建内外联动、同向发力的闭环监督体系。
省应急管理厅
系统推进
执法监督体系建设
省应急管理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例》的颁布施行为各级各部门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提供了根本遵循。近年来,省应急管理厅聚焦“主体、制度、行为”三大核心要素,系统推进执法监督体系建设,为提升监管执法效能提供了强劲动力。
在聚焦“主体”方面,省应急管理厅组建了全省应急系统法治人才库,入库35名法律人才,夯实执法监督人才根基。在聚焦“制度”方面,该厅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重大执法决定、政策措施公众参与、论证评估、合法性审核、公平竞争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机制,为行政权力运行上好“保险锁”。厅主要领导近三年主持讨论重大执法决定70件、制度措施76件,厅领导出庭应诉5次,实现执法案件“零败诉”。在聚焦“行为”方面,该厅制定7类行政执法事项、62项执法事项自由裁量标准,为执法人员提供明确可行的行为基准;出台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免予强制、从轻或减轻处罚清单,实施包容审慎执法,构建了全链条监督闭环。
下一步,省应急管理厅将以《条例》实施为契机,修订《湖北省应急管理行政执法监督办法》,进一步健全完善执法监督机制,持续加大执法监督力度,提升监管执法质效,不断提高全省应急管理法治工作水平。
以高质量行政执法监督
筑牢湖北法治政府建设根基
□ 秦小建
2026年2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定行政执法监督的国家立法。《条例》的出台,标志着中国特色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从政策引领的实践探索,正式迈入法治化发展的新阶段。以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保障行政机关全面依法正确履职为根本遵循,中国特色行政执法监督推动法治政府建设的质效将进一步提升。
《条例》首先精准确立了行政执法监督的定位,在此基础上明确监督范围、监督方式和监督责任等一系列制度安排。《条例》指出,行政执法监督是行政监督的重要内容,是统筹执法工作的基本方式。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行政执法监督是行政系统内部监督的方式之一,从而与人大监督、监察监督、司法监督等其他国家机关的监督机制区别开来。内部监督的功能特点和运行逻辑,对行政执法监督进行了全方位、立体化的塑造。具体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
一是与外部监督机制相比,行政执法监督更具有专业知识优势,也更具信息优势。通过专业分析,既可以对行政执法活动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进行全面评判,还可以精准识别行为背后的体制机制漏洞。为此,《条例》第9至12条在系统观念的指引下,对资格管理、行为监督和制度执行监督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实现了监督范围全覆盖。同时,行政执法监督置身于行政过程中,监督距离更近,程序更加快速便捷,运行成本也相对更低。行政执法监督还是一种主动监督和全过程监督,有效弥补了外部监督的被动性和滞后性。这也是《条例》强调“全方位、全流程、常态化、长效化监督”的用意所在。
二是行政执法监督更侧重于发现执法问题,督促行政机关自我纠错。这是实现监督和保障相平衡的必要之举,也是“源头防治”理念的体现。相较于刚性的外部监督,行政执法监督呈现出“刚柔兼具、柔性处理优先”的特点。《条例》规定,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对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先制发“督办函”或者“意见书”,指出行政机关存在的问题与不足,督促其自我纠错。虽然行政执法监督同样拥有追究行政执法责任、撤销违法行为等刚性监督手段,但这些手段更像是对行政机关的威慑或倒逼,也即,只有监督对象拒不自行整改纠错或整改纠错不力时,刚性的监督手段才有必要启用。行政执法监督实际上为行政机关提供了一种缓冲机制,使其有足够的调整空间,避免自身造成的问题外溢,将问题留在行政系统内部解决。
三是《条例》赋予了行政执法监督统筹协调、规范管理、指导监督、激励保障行政执法工作的使命。行政执法过程中的权限与机制争议、针对社会热点事件和重大突发事件开展的联合执法行动、执法与立法司法普法等工作的衔接配合等,这些都需要由专门机构进行协调。《条例》规定,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还可以通过开展政策解读、问题答复和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强化执法指导,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与水平。指导、协调和监督的一体化实施,有效消除了行政执法体制运行的梗阻,使行政执法监督效能进一步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
湖北省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起步较早,在行政执法监督专门机构三级全覆盖、统一执法监督标识规范建设、“两书一函”监督处理等方面有着较好探索。《条例》的施行,为湖北省执法监督工作指明了方向、奠定了基础,有利于湖北省将《条例》要求转化为可操作、可落地的具体细则,以高质量行政执法监督筑牢湖北法治政府建设根基,为加快建成中部地区崛起的重要战略支点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